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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小结100字左右

发布时间:2024-08-15

社区矫正对象小结100字左右(摘录八篇)。

社区矫正对象小结100字左右 篇1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活动,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新生事物,也是世界刑罚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体系,推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社区矫正工作,通过座谈、走访相关部门、各街镇、社区(村),询问社区服刑人员代表对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形式,对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就调研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区于2月起,全力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过四年多的时间,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工作、管理体系。截止9月底,全区共有社区矫正试点街镇8个,无脱漏管、不服从管理和重新犯罪情况。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一是在区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落实工作人员2名。二是8个街镇都建立了以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司法所。三是社区(村)针对每名矫正对象分别建立矫正小组,安排2名矫正人员和1名监护人员进行矫正管理。四是各街镇广泛动员和吸收热心矫正工作的社会人员,经过培训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现我区共有社会志愿者119名。

(二)强化队伍机制建设

一是8个街镇专门配备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协管员5名,配合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二是分级分类培训。今年1月,我区1名司法助理员参加了市司法局举办的为期4个月的三级心理咨询师培训,并取得证书;区司法局于今年9月,组织全区司法助理员和社区矫正工作者就社区矫正的意义和人性化管理等内容进行了培训;每季度各街镇司法所组织辖区社会志愿者进行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培训,全年共培训354人(次)。

(三)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了《大渡口区重点人群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就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如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二是全面推广社区矫正工作“13589”重庆模式,将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0。5%以内。三是试点开展心理测评,目前,建胜司法所和八桥司法所共测评社区服刑人员87名。四是创新矫正人性化管理,八桥司法所选取2名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手机定位系统试点管理,拟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控,做到人性化服务管理。

(四)矫正管理工作规范化

一是严把“五关”,即严把接收关、请假关、矫正关、教育关、解除关,使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二是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评估、分类和委托制度,制定个案。八桥镇司法所对目前接收的12名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学习情况和心理测评等进行综合分析,分为严管类3名、普管类4名、宽管类5名,针对不同类别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管理。三是坚持“日记录、周报到、月学习、月劳动、季总结鉴定”的“五个一制度”。四是制定“身份意识、制度规范、认罪服法、思想道德、法律常识、禁毒拒邪、心理健康和政策前途”的“八个主题教育”。五是实地走访。今年5月,对全区8个街镇33个社区(村)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核查,资料档案齐全,无脱漏管和重新犯罪。

二、社区矫正管理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人员流动性增强,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法定职责与教育管理责任有脱节

1。立法滞后。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过5年试点现正逐步转入全面推行阶段,工作主体由《刑法》规定的公安机关转变为司法行政机关,目前依据只有两院两部《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和市公检法司等12家部门联合下发的《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工作开展缺少法律支撑,使社区矫正工作在衔接、责权划分等环节上存在困难。

2。工作主体目前不适宜。按照两院两部的通知精神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管理、教育的一线工作,是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但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未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权,与公安机关现有的执法主体权产生法律冲突,容易出现部分社区服刑人员不参加矫正活动、不向司法所报告、对司法所的考核奖惩持无所谓的态度,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工作时处于尴尬和不力的地位。

3。程序上存在一定问题。目前,我区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管理工作,由各街镇派出所直接通知辖区司法所接收,各司法所按照“两个要素”(法律文书齐全、人员到位)的要求予以接收。由于实际工作中,常常存在矫正对象已报到登记,而相关法律文书、材料未送达或遗失的现象,司法所因不符合接收条件不予接,而派出所又认为应当属于司法所管,最后出现两不管的现象。

4。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社区矫正组织特别是负责具体操作的司法所缺少法律赋予的强制性手段,对那些拒不接受矫正或在矫正中表现不好的社区服刑人员,往往因有责无权,不能及时予以惩戒;而对那些积极配合矫正、表现良好的社区服刑人员,也因程序过于繁琐、规定较原则等因素,实施难度较大,不能很好体现出奖惩结合的矫正方针。

(二)就业安置难,部门和社会资源有待整合

目前,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安置渠道窄、资源少,在我区的81名社区服刑人员中,有59名就业、22名待业。

1。缺乏具有针对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困难人员,目前尚未纳入困难群体进行帮扶,涉及落实低保、住房和社会救济政策以及就业、养老、医疗保险时,主要靠基层司法所与相关部门反复协调,实际落实较难。

2。社会包容度不够。部分居民认为将大量的罪犯放于社区内服刑,给社区内的居住环境埋下安全隐患,增加社区内的不安定因素,志愿者的招募工作开展困难。社会对社区服刑人员存在歧视和排斥,90%的已就业社区服刑人员在参加每月学习请假时,都怕用人单位知道自己是服刑人员后而被解雇,出现学习请假难的问题,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3。安置对象技能差,就业难度大。有的社区服刑人员文化程度低、劳动技能匮乏,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例如:目前正在我区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小学文化的23名、中学文化的53名、大专以上的4名、在校读书的1名,基本上无一技之长,就业相当困难。有的就业愿望不强烈,一味等待政府救济安置。

4。教育管理方式相对陈旧。公益劳动形式单一,教育方式靠谈话、人格感化和念读法律法条等,教育的效果难以抵消社会歧视的负面效应。

(三)专职队伍人员不足,基层工作力量薄弱

1。人少事多任务重。司法所承担普法教育、法制宣传、矛盾纠纷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等多项职能,其中仅社区矫正每月就要完成召集学习、思想汇报、组织公益劳动等多项工作,有时还要承担街镇拆迁、安全、综治等临时性任务,司法所人员工作任务繁重。

2。专业化程度不高。除了日常监管、掌握动态,司法所还要疏导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指导解决其生活、就业。目前,我区各街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中有法律专业文凭9人、其他专业21人,取得心理咨询师证1人;社区(村)矫正工作者中法律专业占总人数30%,从知识结构、组织协调能力等方面还不能达到社区矫正工作需要。

三、推进我区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认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把宣传工作中的重点放在利于罪犯改造、降低国家刑罚成本等积极方面,对社区矫正的专业知识、工作业绩、成功典范等及时进行报道,紧紧抓住社区(村)这个平台,充分利用宣传橱窗、宣传画、制作光盘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真正让每位居民(村民)了解社区矫正工作。建议在全区创建公益劳动基地1个,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让人民群众逐步接纳社区服刑人员,相信社区矫正这种管理模式是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

(二)总结经验,推动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出台

针对当前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现实情况,建议首先保证社区矫正工作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和两院两部试点工作意见、通知及市级12家部门联合下发的《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的要求规范运行。同时,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总结我区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的工作程序、监督管理措施、公益劳动、日常奖罚等方面形成的经验,为将要出台的《社区矫正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完善机制,加强各职能部门工作的沟通衔接

将信息沟通工作贯穿于犯罪嫌疑人审前、审中、判后,建议建立“核查脱漏管理专项行动小组协调联席会”平台,互通各种接收渠道、互补各自没有的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和底数。建议人民法院在判决前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联系沟通;人民检察院介入社区矫正所有环节,对涉及社区矫正的案件严格把关,及时查处社区矫正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紧密合作,保证社区矫正移交衔接关口的顺畅、监督考察关口的严格,对违反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与有关部门的联络,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及时提出工作建议,依法监管社区矫正对象,及时将矫正期满的社区服刑人员转为帮教安置对象,实现社区矫正工作与帮教安置工作之间的无缝对接。最终形成政法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

(四)整合资源,探索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措施

建议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协调,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整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资源,重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作用,细化分解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定期召开例会,研究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建议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治疗”三个层次的心理矫正模式,探索建立不同形式的心理矫正工作室。建议区民政局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矫正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低保范围,将帮扶工作延伸到社区服刑人员家庭中的子女就学、亲人就医等困难上,帮助其稳定家庭安心接受改造。各群团组织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技术辅导。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与人社部门密切配合,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就业创业培训计划,举办专门技能培训,推荐就业等服务工作,适当安置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务、后勤保障、清洁、绿化等面向公共服务的岗位上就业谋生。

(五)重视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保障机制

建议在各街镇司法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站,配备2—3名具有扎实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心理学知识的人员。建议财政部门做好财力保障,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社区矫正临时救助资金,用于无家无业无经济来源社区矫正对象的临时生活救助。建议聘用专职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组成专职社工队伍,并招募一些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充实志愿者队伍和邀请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法律服务工作者加入到社会志愿者的队伍中,弥补司法所人才资源不足。加强业务指导培训,通过邀请法学、心理学教授讲课、实地观摩学习等方式,增强基层工作者的法律政策水平和对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知识的掌握,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能力。

社区矫正对象小结100字左右 篇2

我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半年了,在这段时间的工作实践中,县局组织我们参加很多学习会议,使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业务水平得到了一定提高。借此机会我想浅谈在学习过程中的一点感想:

一、 灵活运用专业技巧,注意工作中的方式方法

我们作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面对的是社会上的一些特殊群体,他们来自大墙内外、来自社会的阴暗处,他们都有着不同的经历和故事,在他们的内心深处有着不尽相同的思想缺陷和被扭曲的心灵,这都是我们在工作中需要发现并予以解决的问题。比如在谈话沟通方面,针对不同的社区矫正人员,要注意运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对于文化程度较高的社区矫正人员,我们尽量用委婉的言语,以免伤害他的自尊;而对于文化水平不高的社区矫正人员,不能尽说文绉绉的话,否则他会觉得你不真诚,而不愿与你沟通。

二、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帮”“教”并重

在实践工作中,作为矫正工作者,我们不能只是单纯的进行帮助或教育,应当将两者辩证的统一起来。如果单纯“只教不帮”,许多社区矫正人员自己无法解决的实际问题就会成阻碍他改造的'“绊脚石”,直接影响工作成效。而“只帮不教”虽然帮助他们解决了许多困难,但忽略了从他的思想根源上对他的教育,忽略对他的法制观念的培养,一旦生活环境有所改善,个别社区矫正人员就会“故态复萌”,重蹈覆辙。因此,我们在工作中必须“帮”“教”并重,缺一不可,比如有些社区矫正人员其实素质挺高,因过失犯罪被判刑,对他们主要是给予心灵上的沟通,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和负担;而有些社区矫正人员,法律法规他们可能比我们还要熟悉,没有必要给他们讲大道理,而要和他们拉拉家常,帮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就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三、培养公益劳动的积极性

对于公益劳动,我们需让每一名参加劳动的矫正人员都能够感到他们并不是在从事被惩罚的劳动,而是在参加一种奉献爱心的公益活动;因此培养参加公益劳动的积极性只有将参加公益劳动变成矫正人员的一种习惯、一种要求,在他们中形成良好的劳动氛围,才能使公益劳动变得真正有意义。

在县司法局领导的关心下,我将继续努力工作,通过学习、实践,逐步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做一名合格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

社区矫正对象小结100字左右 篇3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县人府委托,我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近几年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情况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0xx年2月,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的正式确立。20xx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 20xx年元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监督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制度保障和工作规范。

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于20xx年10月开始启动,20xx年5月全面铺开。近几年来,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人大、县政协的支持监督下,我县以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为主线,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规范和创新结合,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工作措施,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开展。至今为止,全县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40人,正常解除矫正225人,现有在管服刑人员210人,其中缓刑175人,占83.3%,假释23人,占11%,暂予监外执行12人,占5.7%,为维护我县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体制

20xx年底,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启动之初,县、乡(镇)相继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试点领导小组。20xx年3月15日,成立了嘉禾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财政、民政、、税务、人社、教育、、妇联等为成员单位,各乡镇相应成立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站(所)为成员单位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20xx年3月21日,召开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第一次联席会议,明确了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相关职能,且按照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的要求,建立了联席会议等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20xx年5月,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正式从基层股剥离出来,专门履行全县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职能,各乡镇基层司法所相应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站,具体负责各乡镇的社区矫正工作。我县初步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县、乡、村三级联动的社区矫正工作体制。

(二)立足基层,加强工作队伍力量

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之初,工作队伍力量薄弱,监管人员少、矫正对象多的矛盾极为突出,导致监管困难重重。近几年来,通过公开招考形式招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12人,逐步加强了社区矫正工作力量。目前,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有工作人员2名,基层工作站有社区矫正专职人员9人、兼职工作人员13人。有效缓解了社区矫正工作力量不足的压力。

(三)建章立制,规范运行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我县建立健全了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社区矫正工作衔接制度、社会调查评估细则、社区矫正工作日常事务管理制度、应急事件处置制度、工作岗位职责制度、绩效考评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这些制度覆盖了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管理教育、考核奖惩、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重要环节,这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建立,为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运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严格执法,加强矫正监管教育

一是依法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受委托机关的委托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或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社区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经全面分析被告人或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统筹考虑适用社区矫正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对社区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等,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评估意见交委托机关,为依法正确适用社区矫正提供依据,从而降低再犯罪风险。截至目前,全县已办理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288例,委托机关对意见的采信率达99.7%

二是及时做好衔接工作。针对法、检、公、司在社矫工作上存在分工不够明确现象。20xx年3月在原有社区矫正工作衔接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以完善,使法、检、公、司以及看守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更为明晰,形成了较为完整规范的衔接机制,有力促进了全县社矫工作齐抓共管,良序发展。

三是因人制宜,做好个性化矫正工作。①坚持围绕以人为本、教育为先、因人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行之有效的个性化矫正方案。②针对部分社区服刑人员认知行为异常,无法适应正常社会生活,存在忧郁、暴躁、冷漠、自卑、自暴自弃等的心理问题和心理疾病,及时做好个别教育,实施心理矫治。③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行为特点和需求变化,及时调整教育矫治方案,开展警示教育、引导教育、感召教育和入解矫教育,激发社区服刑人员树立社会责任感。3年来,社区服刑人员接受教育达2760余人次,形成了分阶段、多层次的教育矫正工作模式。

四是加强日常监督管控。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每个社区服刑人员建立了管理档案和执行档案及请销假考核奖惩等十个台账将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管,各基层司法所社矫工作站每月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定期对其表现进行考核,同时每周电话、每月走访等形式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动向,实施全面管控,并如实记录全部矫正程序和措施,形成完整的卷宗档案和台账。近几年来,全县矫正执法工作逐步规范,尤其是今年来,社矫执法工作质量得到大幅提升。各项日常教育监管措施有效得到落实,卷宗、档案台账规整齐全,在上半年全市社矫工作考评中得到了市考评组的好评。仅上半年工作人员走访社区干部群众8568人次,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各1060余人次。

五是人性关怀,帮困解难,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融入社会。着重做了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开展心理辅导和心理疾病治疗工作。20xx、20xx年县司法局与学校和医院心理咨询机构签订聘请了2名心理咨询师, 20xx年4月对所有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一次心理测评,对测评发现有心理困惑的2人进行了免费的心理辅导和治疗。为更好地做好心理咨询工作,20xx年5月,县司法局还派送了4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参加心理咨询师专业陪训学习,其中两名顺利获取了三级心理咨询师资格,为我县社区矫正心理矫治工作队伍建设打下了良好基础。二是尽力帮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实际困难。积极协调民政、人社、工商、税务、教育等部门,对社区服刑人员在就业、社会保险、困难救助、低保办理、税收减免、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及社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服务和帮助,三年来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低保问题6人,帮助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及社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就学6人。三是开展技能培训,推荐就业。在劳动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先后组织矫正人员技能培训班6次,成功推荐社区服刑人员就业48人。通过社会适应性帮扶,促使一批社区服刑人员安心接受矫正教育,顺利回归社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区矫正社会认可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乡镇和部门甚至是少数领导干部对社区矫正制度不熟悉,缺乏认同感。因此,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一些领导和基层单位领导表现出不够重视,而基层更多地表现出忧虑和担心,缺乏参与热情,甚至不愿接受社区服刑人员,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二)社区矫正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流动人口非监禁刑适用相对偏低。非监禁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以居住在本地社区,具有本地户口和长期居住条件的人员为主。由于流动性较大的犯罪人缺乏社区监管条件,导致了一些本可以适用非监禁刑却因为社区矫正的户籍条件不具备而被判处监禁刑,造成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正偏低。二是对少数不及时报到、不服从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三是社区服刑人员的减刑适用率较低。由于法律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减刑要有立功表现,而对立功的具体情形规定不够明确,不便于实际操作,造成社区服刑人员减刑适用率较低,一定程度上影响其改造的积极性。

(三)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与接收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异地判决、裁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有的没有委托开展审前社会调查,相关情况不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加之受人员、经费、工具的限制,缺乏相关制度保障,外地法院、公安和监狱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执行还没有完全做到“押送至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造成有的社区服刑人员自行流动、人档分离,可能导致脱管漏管现象。

(四)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教育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社区矫正教育监管措施的全面落实难以保证。按照规定,司法所每月要定期受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报到登记、递交思想汇报材料,每月分别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集中教育学习8小时以上、开展社区服务8小时以上,每月对每个社区人员所在社区进行一次走访调查,每月要记录卷宗、台账等,具体工作十分繁杂,缺一不可。司法所干警处于县司法局和乡镇政府双重管理下,司法所人员一肩多职,较多的精力投入在乡镇中心工作上,时间和精力上都难以保障社矫措施的全面落实。如广发司法所虽是2人所,但其中1名所员长期被其他单位借调,实际上是1人在岗,辖内有社区服刑人员26人,仅落实每月对社区服刑人员走访措施,每天走访一个对象就需要26天左右,何况还要组织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等工作,一个月正常工作日只有22天,时间上就难以保证。二是基层所请销假审批不够规范。有的对请假把关过于疏松,不经严格审核;有的对请假把关过于苛刻,害怕担责。如有的社区服刑人员确需外出就医,但工作人员害怕脱管,拒绝请假。三是基层所档案台账还不完全规范。受年龄、文化程度、社会阅历等因素的制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档案台账出现不规范、不整洁等瑕疵。四是基层监管教育力度不够。少数基层司法所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人际交往、日常活动等情况了解不够深入,工作不够细致。

(五)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有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相关部门应予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就业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实行过渡性就业安置;对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吸毒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强制送医或强制戒毒;对患严重疾病因贫不能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应给与医疗救助;对“无家可归”社区服刑人员应帮助解决临时居住问题;对社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因贫失学或辍学的应免费安排就学。但是,目前,我县在落实这些与社区矫正相关的政策上,困难重重,力度不大,措施不多,真正解决的问题较少。

(六)社区矫正经费还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根据财行[20xx]402号文件《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和湘财行[20xx]72号文件《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社矫工作经费按社区服刑人员1500元/人预算,照此标准计算,我县每年社矫经费应保持在53万元左右。虽然近几年县财政对社区矫正工作投入逐年增加,20xx年2万元,20xx年6万元,今年,社区矫正工作经费预算为8万元,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仍严重不足。随着矫正工作的日趋规范,要求将越来越高,社区矫正执法成本也相应会大幅提高,社矫工作经费保障问题更为凸显。

(七)社区矫正机构、队伍现状与履职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一是工作力量不足。目前,我县社区矫正管理机构为社区矫正股,三定方案核编2人,全县13个司法所,司法专项编制人员16名、地方事业编制人员17名。司法专项编制人员有4名长期被借调,事业编制人员有7名长期在编不在岗,由乡镇安排其他工作,实际在岗人员仅22人。而这22人中,社区矫正专职人员9人、兼职工作人员13人。他们承担了全县社矫工作,队伍力量十分不弱。二是执法人员身份不适。一些司法所所长是由乡镇政府任命的,有的还是企业工人身份。与专业性、职业性要求相距甚远。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刑事司法活动,现有执法队伍缺乏专业的职业身份,缺乏权威性和强制性。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努力推进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健康发展。

(一)进一步加强对社矫工作的领导。在原有社矫工作领导小组基础上,完善社矫工作领导小组。20xx年3月18日已召开了20xx年第一次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上,按照上级要求新增了国土、房产部门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利于协调解决社区服刑人员住房保障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1、加强“嘉禾县社区矫正中心”建设,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嘉禾县社区矫正中心”已经列入我省50个县市区社区矫正中心建设民生项目工程,省财政拟拨建设经费50万元。年初,我县召开了专题会议,同意了《嘉禾县社区矫正中心建设预案》,并列入了我县民生100工程项目。今年5月11日,县政府县长办公会已审议通过《建设方案》,目前正在进行挂投标程序,力争6月底完工。

2、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一是认真落实嘉发【20xx】2号(《嘉禾县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规范基层司法所人、财、物、事管理。二是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1次(三)常务会议纪要》、《2008年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21期)》、湘社矫发[20xx]1号文件《关于认真开展省司法厅“转作风、解难题、强服务、促发展”专项活动的通知》的要求,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每个司法所配备不少于1名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按照1:25的比例配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三是加强业务培训,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者岗位练兵活动,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业务素质。昨天县司法局已举办一期专题培训班,邀请了市司法局、县检察院领导及业务科室的负债人前来授课,效果良好。四是开拓延伸社区矫正工作平台,在乡镇村居健全工作网络,在司法所加挂社区矫正工作站的牌子,试行在部分村居委会(预计14个村居委会)成立社区矫正工作室,并建设一村居一联络员的社矫工作网络。

3、强化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加强社矫执法基础保障。落实财政部、司法部财行[20xx]402号文件《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省政府湘府阅[20xx] 90号文件《关于全省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的有关问题的纪要》中规定的关于社区矫正经费保障要求,且按照湘财行[20xx]72号《湖南省财政厅 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按社区服刑人员人平不低于1500元/人的标准落实经费预算。

(三)强化社矫执法规范,促进全县社矫工作的健康发展。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规范社矫执法工作,维护刑罚执行的统一性、严肃性。一是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相关制度。县司法局牵头,与法、检、公三家对接,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细化社区矫正衔接、监管、教育、奖惩、帮扶等各项工作内容,完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二是严格规范实施监管。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服刑人员的衔接接受工作,法、检、公、司等部门按照“必接必送”的要求,制定社区服刑人员移交、接送的具体办法,明确工作程序,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装备。二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矫日常监管工作,要积极开展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活动,严格执行刑罚,保障活动时间,要规范住所变更、请销假等制度,严格审批把关,要定期、不定期开展摸排走访,掌握对象的动态。三是强化社矫工作责任追究。全面落实社区矫正各项工作制度。要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社矫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人和事,坚决按有关规定追责。

(四)增强工作合力。一是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沟通作用,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履职考评制度,加强各成员单位特别是法、检、公、司等部门之间的支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二是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学习借鉴外地的经验作法,研究制定有关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扶解困、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等方面的具体措施,解决他们的实际生活困难,提高社区矫正效果。三是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组织社区基层组织和群众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鼓励和动员企业接纳安置社区服刑人员,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过渡性安置基地,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顺利融入社会,减少和预防重新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加大宣传力度。以新修订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为契机,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图片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党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社区矫正的工作经验和实际效果,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认同度。

社区矫正对象小结100字左右 篇4

县人大会组织调研组对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进行调研,调研组先后到乡镇、县司法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等单位,采用听取工作汇报、走访、座谈的方式深入了解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情况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县于20xx年下半年正式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扎实有序;公检法等部门各司其职,衔接配合默契;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齐抓共管格局初步形成,整个试点工作阶段性成效比较明显。截止20xx年11月底,全县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790名,在册矫正对象350名,440名矫正对象依法解除矫正。目前,全县共有15个司法所,39名工作人员,10名大学生村官协助工作,422名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二、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做法

近年来,我县社区矫正在组织机构、队伍建设、教育管理、健全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预防和减少了重新犯罪,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了“平安常山”、“法治常山”建设,为建设文明和谐新常山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1、党政重视,强化组织保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社区矫正工作,将其列入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以县领导为主任,县政法委、公、检、法、司等部门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建立了由公、检、法、司4个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提出“各方协调、多家统计、集中核对、强化管理”的衔接方式,督促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各乡镇成立了以副书记为组长,各相关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村委会确定村主任、调解主任为矫正工作志愿者。这些组织机构的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落实,保证了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2、建立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先后相继出台了《常山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常山县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常山县社区矫正对象处罚办法》等文件,在矫正衔接、矫正执行、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矫正解除等环节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制定一系列制度进行规范,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司法所在具体负责管理矫正工作中也建立了召开例会、请假报告、学习培训、公益劳动、信息报送、档案管理、定期走访、一人一档等规章制度,注重教育实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始终健康有序运行。在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和行政村之间建立无缝衔接机制,实现了工作程序规范,各个环节有效链接,使矫正工作管理渠道有效畅通。

3、加强监管,提高矫正质量。各乡镇司法所认真开展日常矫正监管工作,落实各项矫正措施,重点是在抓好日常报到、集中教育、集中公益劳动等工作的基础上,实施分类管理,分级处理。根据矫正对象的家庭情况、经济条件、犯罪原因、个人性格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因人制定矫正方案,做到一人一方案,一方案一矫正责任人。同时注意发挥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派出所、司法所和监护人“4+1”矫正体系作用,实行用亲情呼唤、社区感化、友情帮助,切实提高矫正工作实效。通过送温暖、献爱心,着力解决矫正对象工作和生活中困难,有效提高了矫正对象的改选积极性和改造质量。针对矫正对象请假外出务工的情况,探索开展QQ群联系、集中司法员外出考察等模式,得到了省、市司法部门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从目前我县的社区矫正工作来看,虽然取得了一些经验和可喜的进展,但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解决。

一是立法滞后带来工作缺乏法律依据。到目前为止我国社区矫正还没有单独立法,相关的法律也很少涉及有这方面的内容,只是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仍是公安机关,工作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矫正对象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实行刑法执行职能认同性较差,不服管的倾向性强。司法行政机关遏制脱、漏管和重新犯罪的'措施弱,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矫正对象的处罚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执行或提请,这种执行主体与执法主体分离的状况,直接削弱了基层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效果。

二是宣传发动还不够到位。社区矫正工作没有从正面向社会作广泛的宣传和发动,社会影响力和认同感不够高,没有做到真正深入人心,社区矫正工作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不少领导、干部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不了解也不理解,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概念、内容、目的、意义和作用知之甚少。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一些群众反映出一种对矫正对象的敌视态度,表现出过度的忧虑、恐惧,使矫正对象生活和就业存在较大阻力,也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三是组织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社区矫正组织不健全,社区矫正层面单一,尚未形成全面完善的矫正网络。部分乡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动随意化、流动性大,队伍不稳定。基层司法所承担任务多,司法所工作人员及司法协理员专职人员少,大部分不是法律专业或刑法执行专业毕业,学习培训和外出考察机会较少。社区矫正工作者素质能力参差不齐,整体专业化程度不高,影响监管效果。

四是经费保障还不够有力。据了解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我县财政没有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足额拨付30%配套经费,装备建设更难落实,只能依靠省财政拨款经费保证办公设施的添置、培训等日常开支。这些经费对探索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治疗等现代矫正手段显得捉襟见肘,经费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五是监督管理效果有待提升。现行矫正制度包括了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公益劳动、请销假制度等,但由于场地、经费、人力资源严重缺乏,加之交叉感染的顾虑,集中学习培训工作基本上没有展开,公益劳动的时间和效果也得不到有力保障,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形式表现为报到、谈话及走访,社区矫正工作仅流于监控,无法实现较高水平的教育和矫正。

社区矫正对象小结100字左右 篇5

一、基本情况

从今年启动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在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我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按照社区矫正流程的要求有序开展。

社区矫正工作开始以来,我们先后接收了x名社区矫正对象,分布在x个社区。目前已解矫x人,还有x人在进行矫正。刑罚种类为监外执行x人,假释x人,缓刑x人。按照社区矫正工作的文件要求,我们对这x人建立健全了档案,一人一档并且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同时,我们每个社区都有帮教志愿者,这些志愿者与矫正人员建立一帮一的帮教关系,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些矫正对象在家庭和社会上表现良好,至今没有一个重新违法犯罪的。

二、日常管理工作

1.建立档案 分级管理

我们根据上级的要求为矫正对象建立档案,一人一档。同时,我们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背景、不同文化程度、所犯罪的法律性质为他们制作矫正方案,制定不同管理等级,根据其自身情况进行矫正管理。并严格按照矫正规定,要求每个月进行思想汇报和电话汇报,如有外出,及时请销假。

2.定期家访 了解动态

我们每个月定期对矫正对象进行家访,每个月不定期的

进行电话联系,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及思想状况,进行人性化的管理朋友似的个别谈心。并且每天在GPS网络平台上查询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随意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确保矫正对象不脱管、不失控,并重点预防其重新犯罪。

3.法律教育及公益劳动

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和要求,我们每个月对矫正对象进行一次法律教育,提高矫正对象的自新意识,以矫正其不良的思想和行为。我们着力实施个性化矫正,分类施教、因人施教。

我们每月不定期的组织公益劳动,增强他们的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让他们在劳动中感受到自己存在的社会价值,树立重新生活的信心。通过公益劳动,使矫正对象更好地接受矫正,早日回归社会。

三、加强管理 积极探索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为此,我们更要加重实践,积极探索新的科学的管理方法,有效的'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

1.进一步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作用。

2.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硬件建设,提高矫正质量和效果。

3.进一步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和联系,如公检法等部门。

4.强化监督教育管理工作,确保矫正工作制度的规范化、矫正方法的人性化、确保没有重新犯罪的产生,不断推进社区矫正的深入开展。

社区矫正对象小结100字左右 篇6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为了做好社会稳定、综合治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工作有关文件精神,让社区矫正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因此,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成为当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目前,就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细致的调查研究

一、基本情况

我镇共有52个行政村,总人口为4.2万人,地理位置处于市东北部。目前我镇共接管14名社区矫正对象.通过走访,我们了解到矫正人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矫正对象本人的心理障碍,某些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方式存在一定的社会和心理压力,不愿意回到社会执行刑罚,不愿意让亲戚朋友知道自己犯事。对于集中的学习和公益活动感到耻辱,同时希望司法机关不要做定期的家访,以免打扰自己正常的工作和家庭生活。

2、一般社会群众习惯认为矫正人员有污点,重犯率相对偏高,都避而远之,有排斥、歧视的心理,而这一心态也使得矫正人员缺少了归属感和认同感,增强了他们对社会的抵触心理。

二、经验和做法

在规范化管理的同时,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个性化原则,逐步探索新时期社区矫正管理方式,具体做法如下:

一是突出个性化矫正方案设计。根据矫正对象特征、犯罪性质、家庭经济情况、认罪悔过的程度、家庭人员对其犯罪及被惩处的态度、预测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可能性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矫正措施并根据改造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区别对待,因人施矫,对症下药,提高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和矫正质量。严格落实走访、谈心、教育、思想汇报、公益劳动等经常性工作制度,及时发现不安定因素和隐患以及倾向性问题,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到不脱管、不漏管,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严防矫正对象再犯新罪。

二是突出人文关怀,体现“以人为本”理论。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及时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和按期思想表现,做到“五必访”,即:新接收的要走访,家庭出现纠纷的要走访,生活有困难的要走访,重大节日前要走访,有疾病时要走访。通过认真逐一走访,真正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如矫正对象胡某,70岁,患有高血压等多种疾病,走路不方便,我们除了以上“五访”之外,并定期上门走访,了解其情况。

三是帮困解难,管理逐渐向服务转变。针对矫正对象不同的心理,为了努力消除矫正对象的对立情绪,引导其顺利融入社会,我们召开了矫正工作志愿者和社区服刑人员法律知识培训暨座谈会,邀请局矫正科同志对他们进行知识讲座并参加座谈。通过座谈,拉近服刑人员与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距离,从根本上促进其思想转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开展送温暖、献爱心多种形式帮困解难。如保外就医人员俞某,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由于经济基础差,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再加自己又不能工作,仅靠姐姐的资助看病,我们在座谈中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将其作为重点帮扶对象,想方设法帮助他解决生活困难,在春节前送上爱心帮扶慰问金500元,让他过一个快乐的年。

四是突出抓好“接收”、“解矫”程序的规范。我所对每一位新接收的矫正对象都要举行人性化接收仪式,给每位矫正对象送一封《给社区矫正对象的一封信》,既使矫正对象在进入社区矫正前感受到矫正的严肃性和认真性,又使矫正对象感受到人性化的一面,使他们尽快了解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同时对每一名解矫对象也举行解矫程序,对他们在矫正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讲评,提出要求和希望,使矫正对象切身感受到矫正对他们的帮助,通过矫正悔过自新,重新认识自我,回归社会,融入社会,真正做到工作有始有终。

五是注重实效,正面引导。由于双峰山高路远,为了更好地为矫正人员做好服务,我们在双峰和黄坛各设立了公益劳动场所,以便于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人性化,我们把矫正对象的亲属、所在地联村干部等纳入帮教监管网络,实施人性化教育管理。在矫正过程中,根据矫正对象工作情况“量身定制”教育改造方式。如:对胡某走访,了解到他的犯罪过程是哥们义气,被人利用,在被判缓刑后,因为年轻,自认为是其一生中的污点,他这一辈子就此完了,对生活、对今后的前途十分悲观,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走访、谈心、教育,使他重新燃起了生活的风帆,现胡某在跃龙街道范家村开摩托车修理部,工作积极,收入稳定。

三、存在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通过不懈的努力,虽取得了一些的成绩,但在调研中发现,随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问题也不少。

(一)群众的认同度不高。社区矫正是需要执法机关、矫正对象和社会群体的三方配合,由国家机关借助社会综合资源的帮助而对矫正对象进行的开放式行刑方式,在我国它还是一种新生事物,在调研过程中,据了解,矫正工作者认为在试点阶段,由于社区矫正还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如果工作得不到地方的政府领导的重视,工作就很难开展,但现在的状况是很多领导都不了解社区矫正究竟为何物,社会上的一般群众就更不用说了。由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挖掘各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进行推广,同时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新闻,讲座等多种形式向人民大众进行宣传。扩大社会影响面,增强社会影响力,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

(二)机构不健全,司法行政系统陷于孤军作战的被动局面。社区矫正是执法工作,又是教育矫正人的工作,涉及到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要将社区矫正工作落到实处,必须健全社区矫正机构,配齐工作人员。目前,我们既无专门的执行机构,又缺乏执行人员,志愿者力量不足,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只是简单停留在转接材料、建立监管档案阶段。

(三)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社区矫正的质量难以保证。矫正经费短缺问题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公安机关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但现在具体矫正工作主要由司法局极其下属的司法所进行,司法所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和教育设施。矫正工作需要社会力量的支持,但它仍然是一种国家机关的`行刑方式,缺乏国家专门的财政支援是不可能进行的。

(四)各部门之间工作配合、衔接不密切。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精神,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监狱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但实践中由于牵涉的部门较多,权利义务不明确,且没有固定的统一办公场所,各部门为了局部利益,对做好这项工作缺乏热情和主动性,反而使工作复杂化。

四、探索和思考

为此,面对当前新形势和新问题,社区矫正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经验,总结规律,积极探索长效、稳定、务实的新机制,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做好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仅靠镇综治办、司法所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要充分发挥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的作用,特别是党委、政府对这项工作要负起直接领导责任并给予大力支持。实行齐抓共管,动员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派出所、司法所、工办、民政、团委、妇联等组织,要积极发挥其职能作用,单靠司法行政机构唱独角戏,搞孤军奋战,都是行不通的。

(二)保证工作经费,建立安置帮教基金。基金使用:给于归正人员回籍初期生活无着落、重大疾病、遭受灾害及服刑在教人员家属遇到特殊困难等方面提供社会救济和帮助,给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归正人员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必须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专项基金,数额由上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同级财务部门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制定标准,保证足额下发,专款专用,对于贫困地区,上级要在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确保整个地区的平衡性。

(三)优化环境,为社区矫正人员和谐共处的营造良好氛围。要紧紧抓住社区这个平台,充分利用宣传橱窗、宣传画,要做到真正让每个村民了解社区矫正工作,把握好宣传工作的尺度。

(四)尽快成立统一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自上而下地成立统一领导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诸部门指定人员参加,设立固定办公地点,由上述部门合署办公,便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与协调。

社区矫正对象小结100字左右 篇7

一、基本情况

xx市社区矫正工作于xx年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今年以来,在全市xx个乡(镇、街道)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矫正实施阶段。通过近三年的社区矫正实践探索和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的情况,目前的社区矫正取得了初步成效,可慨括为三个基本,一是基本上构筑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组织,具体表现为全市xx个乡镇街道都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从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上对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保障;二是基本上依照中央、省、市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贯彻xx市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三是基本上制定了工作流程、职责、制度,部门衔接、队伍建设、保障措施等制度框架,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了有效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奖惩考核、帮助服务。但由于社区矫正立法滞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责权不够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在社区矫正推进过程中,时常会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二、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执法与执行上分离。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五种对象”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则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帮助教育工作。由此,社区矫正从过去的公安机关单一管理改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管理体制。从形式上说,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机关不再是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但仍然是“五种对象”监督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责任单位。而从事社区矫正具体指导、管理、组织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却没有刑罚的执行权。这种状况既影响了社区矫正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也影响了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和实际效果。

2、监督管理措施乏力。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的'监管规定存在一定缺失,导致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和必要的工作手段,一些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矫正手段难以落实到位。一是奖惩考核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能够获得减刑、假释奖励的实际上只有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至于缓刑对象必须要“重大立功表现”才可以获得减刑,假释对象“一般不得减刑”,剥夺政治权利对象则没有减刑奖励。二是监督管理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违反监管规定可予以收监执行的只有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对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就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外出打工或下落不明时,见档不见人的,见人不见档的,占有相当比例而无相应处置措施。三是部分矫正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参加劳动的内容。虽然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但在实际执行中,该规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对象以及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对象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社区矫正对象小结100字左右 篇8

一、基本情况

截止目前,我镇在册社区矫正人员16人,均为男性,其中1人未满18周岁,2人高中以上学历。按照刑罚类别分:缓刑14人,管制1人,剥夺政治权利 1人。按照犯罪类型分:危害公共安全6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6人,侵犯财产2人,贪污受贿2人。按照社区矫正工作要求,我镇严格落实一人一档,明确监督、帮教人员对其进行监督帮教管理,促使我镇社区矫正工作稳步推进。

二、落实措施

1、成立领导小组。成立了以镇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司法所所长为副所长,派出所、党政办、财政所、社会事务所、团委、妇联等相关单位团体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司法所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司法所人员负责日常办公。

2、明确责任分工。结合矫正对象各自实际,确定了由社区矫正工作者、片区民警、村治保主任、志愿者、监督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知识宣传、走访谈心、思想教育等日常监督管理及建档立卡工作,村治保主任、监督者主要负责对矫正对象的监督和日常联系工作,志愿者主要是在司法所的指导下,与矫正对象沟通交流灵活机动地开展帮教活动。

3、突出矫正重点。一是衔接时强调矫正人员的权利义务,明确告知其活动范围、请销假等具体规定及违反制度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二是要求矫正对象每月书面汇报一次,不定期电话联系,随时掌握服刑人员行为动态,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脱管、不失控。三是社区矫正工作者每月入户走访谈心,知其情,明其意,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四是每月组织矫正对象进行法律教育矫正,提升矫正对象的尊法、守法意识。五是根据犯罪事实分析犯罪心理,对个别矫正对象进行有针对性地思想矫正教育,促使矫正人员心理健康,态度端正,生活积极。六是按照我镇阶段性工作安排,镇村密切配合,结合实际,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创建省级卫生镇、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等公益劳动,增强了矫正人员的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我镇社区矫正工作在上级部门的引导下,在镇党委、政府的指导下,在相关科室的密切配合下取得了一定地工作成绩,但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仍存在一些差距,主要表现在:矫正对象法律知识宣传教育的力度有待增强,矫正人员心理辅导能力有待加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自律性有待提升。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强化普法宣传,提升法制意识;强化队伍建设,提升综合素质;完善矫正奖惩机制,提升工作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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